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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深圳拟出新政

发表时间:2023-03-23 09:34:38  来源:网友上传推荐好文章 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浏览:次   【】【】【
3月2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分总则、一般规定、办理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5部分内容,共计45条。

3月2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分总则、一般规定、办理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5部分内容,共计45条。

A

66号文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

据起草说明,2010年5月31日深圳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对推动深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解决了一批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然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错综复杂、历史跨度漫长、涉及部门多、堵点难点多,66号文在适用范围覆盖面、操作规则和程序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为加快推进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启动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的修订工作,形成《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和省最新规范和要求,以问题为导向,调整适用范围、优化办理程序、细化审查标准等方面,系统性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B

调整适用范围 明确职责分工

《征求意见稿》调整政策适用范围。限于当时的政策环境,纳入66号文处理的房产范围相对较窄。十几年来,在推进深圳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仍有一些历史遗留不动产未纳入66号文的处理范围。《征求意见稿》适当调整66号文原有处理对象的适用条件,将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动产纳入处理范围等。

明确统筹部门及部门职责分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区人民政府作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统筹部门,建立工作交办机制,充分发挥区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增强推进力度。同时,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规划土地监察、税务等部门具体职责,强化部门协作,优化办事流程,整合办事环节,精简办事材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历史遗留问题高效处理。

C

完善处理程序 细化处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为完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程序,细化了规则。推行并行处理程序。为避免在办理规划确认、完善用地、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安全等手续过程中各环节互为前提,提高处理效率,《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办规划、用地、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安全等环节可以并行办理。完善申请主体。为压实当事人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依法确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但对因特殊情形导致当事人缺位时申请主体作出补充完善,避免历史遗留不动产问题因申请主体缺位导致无法推动解决。

此外,设置政府兜底条款,对于“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情况特别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可以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申请”。增加不动产测绘内容。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存在因测绘标准调整、测绘材料缺失等问题,引发矛盾争议。为了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征求意见稿》增加不动产测绘章节,对不动产测绘问题专门作出要求和规定,明确测绘标准等。

完善规划、用地、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安全等手续。

D

明确审查标准 优化办理程序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不予规划确认的情形,明确规划确认审查标准,对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已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等情形的,不予规划确认;细化土地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衔接《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关于地价方面的规定;完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手续的办理时限等。

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一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完善转移登记的办理程序。增加送达规则、统一公告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文书送达程序作出要求。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加强监督管理部分进行规范,保障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有序推进。

采写:南都记者 黄璐

聚焦 这些不动产或可办证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1982年7月1日《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且用地单位至今仍占有使用的不动产。

(二)原特区在1993年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之前,原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有土地权属证明或者报建相关材料的不动产。

(三)在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动产。

(四)已批准房改或者出售,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公共住房及相关配套商业设施。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动产。

(六)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或者部门持有的不动产,或者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处理范围的不动产。

现状属科研设施、文化设施、文化遗产、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殡葬设施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的不动产,适用本规定。

声音

合一城市更新集团深圳公司项目总监肖巍认为,该政策为深圳市属于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项目、甚至部分具有合法用地出让手续的“烂尾楼”项目提供了盘活路径。

互动

2023年4月21日前,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E都B座裙楼4楼422室收,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uolm@pnr.sz.gov.cn。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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