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信息分类
当前位置:爱羊城 > 热点资讯 > 广东交通 >  租车位安私家车充电桩遭物业拒绝 物业称需全体业主决定

租车位安私家车充电桩遭物业拒绝 物业称需全体业主决定

发表时间:2020-10-23 09:22:06  来源:网友上传推荐好文章 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浏览:次   【】【】【
电动汽车以其环保便捷的优势,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政府也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应用与发展,充/换电站作为发展电动汽车所必须的重要配套基础设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那汽车充电桩的选址有要求吗?个人的私家车可以在小区安装充电桩吗?《民法典》有了明确说法。

u=1600215474,2821257019&fm=26&gp=0.jpg


电动汽车以其环保便捷的优势,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政府也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应用与发展,充/换电站作为发展电动汽车所必须的重要配套基础设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那汽车充电桩的选址有要求吗?个人的私家车可以在小区安装充电桩吗?《民法典》有了明确说法。

小陈租赁车位安装私家车充电桩遭物业拒绝物业称需全体业主决定

小陈是白云区广园中路某小区的业主,2019年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在申请办理车辆月保及安装充电桩时,物业公司以车位不足为由予以拒绝。

小陈认为小区目前共有车位25个(绿化用地改造而来),有停车需求的仅有18户,现有车位足以满足业主月保需求,并且月保车位的租户也可以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现因物业公司拒绝配合提供同意安装证明,导致其无法安装充电桩,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安排月保车位并协助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现有车位为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要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安装充电桩需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因过半数业主不同意安装,故拒绝小陈安装充电桩,此举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拥有产权车位的业主可依法安装 小陈主动申请撤诉

因小陈无产权车位,其要求在小区公共车位安装充电桩未得到过半数业主同意,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释明,小陈认识到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主动申请撤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小区建筑物分为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拥有产权车位的业主,对其享有的专有部分可独立、排他使用。因此,拥有产权车位的业主可依法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给予必要支持。

对未拥有产权车位的业主而言,如需在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该租赁车位为他人拥有产权的车位,安装充电桩则需取得车位所有权人同意;二是该租赁车位属于公共的车位,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以及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规定,在业主共有部分区域安装充电桩,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同意。

本案中,小陈未拥有产权车位,其要求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显然需以专有部分面积及参与表决人数“双过半”同意为前提,否则于法无据。

法官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充电桩通电电压要求较高,需要配套电网接入。无疑将加大社区用电负荷,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安装充电桩的业主既要与物业公司充分沟通协商,也要以不影响小区安全秩序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为前提,依法向供电部门申报用电需求,经供电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



以上为您带来的“租车位安私家车充电桩遭物业拒绝 物业称需全体业主决定”全部内容,更多敬请关注爱羊城(公益网站)!
说明:网友转载此文是出于公益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爱羊城系信息发布平台,爱羊城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