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将健全矛盾纠纷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拟于2024年12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州人大在官网公示了《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健全矛盾纠纷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和专项排查,定期分析研判、发布风险提示,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时及时处置,严防发生极端案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纠纷化解的多种途径。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劳动、交通、医疗、环境、婚姻家庭、物业服务等领域推动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城中村改造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专业领域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为群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委托、邀请或者联合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理权限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
行政机关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编辑:聂粤
来源: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