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动用条件,广州发布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
5月12日,《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市级重要商品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突发事件而储备的物资,包括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食盐、化肥、农药、医药产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办法》确定了市级重要商品的承储企业、购进、储存、轮换、动用等环节。《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市级重要商品分为季节性储备商品和常年储备商品。化肥等季节性储备商品的计划储备数量,应当根据有利于稳定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的原则分季节确定。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食盐、农药、医药产品等常年储备商品的计划储备数量,应当常年保持稳定。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承储期限、存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要求、轮换、动用、费用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储企业是市级重要商品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
此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承储企业制定市级重要商品年度轮换计划,明确轮换数量、时间安排等事项。根据《办法》,市级重要商品轮换期间,猪肉、食糖、食盐、化肥、农药的储备库存量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0%,轮换出库后补库期限不超过1个月;医药产品的储备库存量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0%,轮换出库后补库期限不超过2个月;原粮的储备库存量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5%,成品粮的储备库存量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90%,轮换出库后补库期限不超过3个月。除前款规定外,市级重要商品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数。
《办法》还明确,市级重要商品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动用。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市场供求出现严重失衡或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需要动用的情形,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外,《办法》称,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仅应当建立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信息化管理平台,每月向承储企业收集市级重要商品库存、市场变化等情况,并动态更新,同时应当开展市级重要商品储备需求的分析研判及供应风险、库存情况的监测评估,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编辑:李轩
来源: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