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望解决隐匿财产难题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规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也意味着,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据南都记者不完全统计,自1月1日起,上海、淮安、衡阳、扬州、重庆、温州、黄石、绍兴、南昌市等全国多地法院已向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法律人士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明确了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这有利于财产申报制度的进一步落地,较好地维护离婚诉讼中经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湖南衡阳县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图来自湖南高院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
多地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据湖南高院发布消息,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该案中,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范某某还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双方当事人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图来自湖南高院
衡阳县法院表示,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1月2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也发出了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的江苏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也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
1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上海闵行法院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并于立案当日便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1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图来自上海高院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屡见不鲜
当事人合法权益难得到有效保障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这也为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将会对今后离婚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日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欧美欣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在离婚案件中,还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全貌往往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遇到的第一道难关,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诉讼中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但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当事人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作为调查前提,对于经济弱势一方而言,这往往难以实现。
其次,即使法院协助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由于涉及的财产类型复杂、银行账号繁多等原因,调查取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诉讼周期也会因此而延长,当事人因诉讼而付出的时间成本明显增加。
欧美欣分析称,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对于在离婚诉讼中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经法院查明,可以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对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不普遍,但也有部分法院会以一方履行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作为认定一方是否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事实基础,从而作出是否倾斜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结果。
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委副秘书长、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颖珍律师表示,新规定的推出,可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督促夫妻双方诚信诉讼,更有助于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以立法形式明确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有助保障经济弱势方合法权益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财产申报制度首次被明确提出。
随后,全国多个地区也有出台指引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包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7月16日发布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以及2019年3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等。
欧美欣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以广东地区为例,部分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时,会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或《离婚诉讼当事人财产申报表》等,并要求夫妻双方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工作指引不属于法律规定,财产申报不属于法定义务,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可能会对财产申报制度存疑,未能积极配合申报财产,同时各地法院在落实财产申报制度时,因法律未对不申报、不如实申报以及逾期申报财产的惩罚性措施予以明确,从而也导致财产申报制度的效果未能充分体现。
欧美欣认为,此次将财产申报制度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这也意味着在离婚诉讼期间,申报财产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均应依法履行。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一方面是帮助经济弱势一方还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全貌,有助法院查实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且可以将一方履行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作为认定一方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的行为,进而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实现有效遏止配偶一方实施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障经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落实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节约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因调查取证产生的时间成本以及经济成本),同时也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离婚纠纷的审理效率。
此外,梁颖珍认为,为了更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对于不如实申报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建议可制定完善的惩戒制度,根据对方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隐瞒财产的金额,给予不同的惩戒措施。
来源: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