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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了一家非法生产经营河豚的餐饮店,开出了13.5万元的罚款

发表时间:2020-11-14 09:49:11  来源:网友上传推荐好文章 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浏览:次   【】【】【
河豚的肥美令不少老饕趋之若鹜。但是,河豚身上的河豚毒素却很可能让人为一时的口腹之欲付出生命代价。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河豚的行为,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了一家非法生产经营河豚的餐饮店,开出了13.5万元的罚款单。

  河豚的肥美令不少老饕趋之若鹜。但是,河豚身上的河豚毒素却很可能让人为一时的口腹之欲付出生命代价。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河豚的行为,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了一家非法生产经营河豚的餐饮店,开出了13.5万元的罚款单。

  根据有关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万顷沙镇某餐饮店涉嫌非法生产经营河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万顷沙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进行立案调查,该店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对该店罚款13.5万元。


  万顷沙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介绍,河豚毒素是自然界非蛋白质小分子天然毒素中毒力最强烈的神经毒素之一,毒力比氰化钠强1250倍,食用河豚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会引起死亡。

  根据2016年9月5日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和养殖暗纹东方豚加工经营的通知》精神,任何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生产经营河豚。国家对河豚的监管政策是在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养殖,养殖的河豚应当经具备相关条件的加工企业加工成制品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和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

  万顷沙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个别餐饮单位有人工养殖的河豚正在销售,餐馆可能会挂上“巴鱼”的牌子,但实际上,巴鱼也是河豚鱼的一种,通常为暗纹东方豚的未成熟体,因此也在禁止生产经营的范畴之内。

  “市民们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河豚。”万顷沙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呼吁,广大市民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销售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生产经营河豚的,应立即拨打执法部门举报电话,万顷沙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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