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坊注意!关于广州宅基地,又有新变化了
近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重申了宅基地的分配原则
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通知》要求,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通知》提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消除公安分户前置障碍。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
明确村级审核镇级审批
《通知》明确了村级审核有关流程环节,且明确有关流程的公示时间,让基层有章可循。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各地2个月内健全审批制度
《通知》还提出,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各县(市、区)要在该通知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
乡镇政府应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新规出台,
出让宅基地、建新房需谨慎!
一定要把规定研究透彻
保证合法合规,再“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