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中毒死亡,房东因措施周到,被判不需赔偿
连州一位房东由于尽到了对租客的安全告知、警示和及时发现、抢救、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对租客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无过错,不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据法院通报,2019年2月17日晚上,承租人钟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者亲属起诉房东陈某,认为陈某提供租赁房屋未能保障租客的人身安全,对死者钟某死亡负有过错,要求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各种费用共计247113元。
连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房东陈某对出租自己所有的房屋给钟某居住,对该出租的管理有无尽到保障租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对造成钟某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有无过错。
房东陈某与承租人钟某于2017年5月21日签订《租房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热水器的煤气由承租人钟某加充,钟某在用煤气热水时需要注意安全以免中毒,否则后果自负。涉案房屋的洗澡间内安装有排气扇,且排气扇能正常运转,另外,洗澡间显著地方张贴有《告示》,明确提示“珍惜生命安全,防止煤气中毒,请勿久用,后果自负”。在钟某因煤气中毒晕倒后,房东陈某马上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方,尽到了对租客的安全告知、警示和及时发现、抢救、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钟某的死亡无过错,不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受害者钟某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生前在酒家从事厨房工作,对煤气安全使用有一定的认识,未注意自身洗澡安全,疏忽大意,最终导致悲剧发生,负有完全的责任。该案经连州市人民法院庭审主持调解,房东陈某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给死者家属5000元,但死者亲属不接受,遂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人民币5000元补偿款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其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死者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