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勘察设计资质时,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适用前提
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企业必须已具备施工资质,且申请的勘察/设计资质类别与现有施工资质属于同类别或相近类别。
业绩认定规则
企业自行完成或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
业绩规模须与拟申请资质等级所要求的标准相匹配。
申请的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企业现有的施工资质等级。
直接申请甲级的特殊通道
若企业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其工程总承包业绩同样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但需注意:
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仍应从乙级开始申请。
用于申报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须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入库的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申报注意事项
业绩真实性:工程总承包业绩需提供完整的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且项目负责人须为本企业注册建造师。
人员同步考核:虽然业绩可以替代,但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负责人等人员条件仍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禁止情形:申请前一年内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违反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不予批准。
建议:在正式申报前,先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拟使用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是否已入库,确保业绩信息完整、可查,避免因业绩不被认定而影响审批结果。






未上传身份证认证
未上传营业执照认证 



